
政府对中等收入者的住房责任,锁定“帮助”后仍问号多多
对于中等收入者是否也要纳入政府的住房保障范围,近年来各方意见不一。
支持者认为中等收入阶层处于住房“夹心层”,特别是在一些房价飞涨的大城市,政府必须介入;反对者则认为政府的财力和行政能力不足以解决中等收入者住房问题。按照通常的测算,我国的富裕阶层占人口的20%,中等收入阶层占人口的60%,低收入者占人口的20%,若保障性住房涵盖中等收入者,则意味着政府需要托起覆盖全社会80%人口的住房问题,在反对者看来,这大大超过政府的财力;况且,如果都纳入住房保障,市场机制又如何体现?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在年度工作会议上的最新讲话,则将政府之于中等收入者的住房责任锁定为“帮助”。
何谓“帮助”,这被视为“见仁见智”的说法。
限价房“僧多粥少”
进入建设部网站查阅可知,汪光焘对“帮助”的完整表述是:“在房价较高、涨幅较快的大中城市,要切实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加大限价商品房供应规模,规范限价商品房的定价管理、供应对象和上市交易。在着力解决低收入群众住房困难的同时,鼓励各地区积极探索,发展政策性租赁住房,帮助中等收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
中小套性普通住房和限价房,似乎是具体的“帮助”措施,前者不用说,当然是商品房;而对一直争议较多的限价房,政府已明确将其界定为商品房。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安家盛解释指出:限价房是政府在土地收益上进行了让利,因而会对其上市做出限价,但仍是商品房性质。而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是以划拨方式供应,政策明确规定是保障性住房。
如果说需要限价房来解决相当一部分中等收入者的住房问题的话,那这部分需要政府让渡一部分土地收益并进行限价的住房供应量应该多大呢?
“24号”文件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标准的规定是“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
1998住房制度改革指导文件“23号”文件的起草人之一、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副秘书长包宗华指出,我国的住房分类供应制度是结合国情,在吸收国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实际上更多地借鉴了美国的经验。
美国上世纪30年代开始实行分类供应的住房制度,从比例来看,中等收入家庭占62%,低收入的占18%,这两部分(即80%的家庭)享受着政府的住房保障。在他看来,具体到我国,低收入住房比例为5%~8%比较合乎实际,而对中等收入供应的中小户型、中低价位住房应占到70%左右。
从目前市场的住房供给来看,中小户型住房的供应量,即政策规定的关于90平米和70%要求,各地在积极落实,全国平均达到了55%,但远未达到要求的70%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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