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会李先生高高兴兴买了位于顶层11层的高层住宅,验收入住时才发现电梯只能到达10层,想想每天都得步行一层才能回家,李先生深感别扭与不便。在得知电梯只到10层已是无法改变和补救的事情后,李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昨日上午,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审理了这起因为房屋买卖引发的合同纠纷。
■电梯少爬一层 楼业主起诉到法院
2006年8月份,李先生购买了位于槐安西路上的一套高层住宅,房屋位于11楼,有110多平方米,房价是343929多元,可当李先生验收入住时却发现电梯只通到10层。由于该住宅楼占的是一家学校的地皮,今年3月份,李先生把房屋的出卖人学校以及红军街上的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一同作为被告起诉到法院。
昨日上午,李先生在律师的陪同下早早来到法院,而被告方学校未到庭,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律师出庭。
庭审开始后,针对开发公司在房屋卖合同中的身份这一焦点问题,双方就产生了不小的争论。
李先生表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房地产开发公司虽是委托代理人,学校是出卖人,但学校没有开发以及出售房屋的资质,实际上房屋是学校和房地产公司联合开发的,所以学校、房地产公司应共同对他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房地产公司表示,房屋的出卖人是学校,房地产公司只是代理人,这在合同中写的很明确。不管学校有没有开发资质,不管学校和房地产公司是否联合开发,房地产公司都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李先生不应该告房地产公司。
■设计曾发生变更 原告称未获通知
法庭上,房地产开发公司表示:房屋的10层和11层以前是跃层,所以,电梯只需要通到10层。后来因为有要求经济适用房的面积不能过大,所以变更了设计,10层11层就变成了普通的上下两层,变更设计的具体时间不太清楚。
李先生的律师表示:从现在的事实上看,设计确实发生了变更,但是被告从来没有通知过原告李先生。
“这套房屋所在地与我家的旧房子只有一墙之隔,我一看位置不错,才决定买的。签订买房合同时是2006年夏天,新房子当时还没开始建呢,是期房。从我前期开始考察新房所在位置到签合同买房,从来没有人通知我设计出现了变更。学校以及房地产公司无论是口头还是在他们卖房的宣传页上都没有告诉我电梯只到10楼,不到11楼。”李先生这样说。
对此,房地产公司却称,工作人员曾告诉过李先生11楼没电梯,但是拿不出“曾告诉过的”书面证据。
■原告法庭上索赔6万 被告称损失无法量化
在赔偿问题上,李先生的代理人表示,根据建设部制定的住宅社区规范,7层以上必须设置电梯,李先生明确要求过把电梯安装到11层,但被告明确表示电梯只能到10层,被告方应当赔偿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具体包括:安装第11层电梯应当支付的费用;由于房屋配套有此缺陷,李先生的这套房产价值肯定会降低,损失差额应当由被告承担;因为没电梯,势必会造成搬运家具及装修时费用的增多,同时也会给一家人的生活带来不便。于是提出了6万元的赔偿请求,并向法院申请了安装11层电梯发生费用以及房屋损失差价的评估。
房地产公司表示,支付李先生安装11层电梯的费用没有法律依据,至于11层不通电梯带来生活不便的损失也无法量化。而房价上,李先生买房时每平方米的价格还不到3000元,很实惠,所以现在不存在差价损失。李先生对11层不通电梯实在不接受的话,可以给李先生退房。
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案件昨日没有最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