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期还没过,房子突然要贱卖“易主”,这令房客张晓阳大吃一惊。他要求优先购买下该房,却屡次遭到房东刘浩的拒绝。
去年5月7日,刘浩将房子出租给了张晓阳。双方约定租期为一年,截止到今年5月6日。此后,张晓阳一直租住着该房,并按时交纳房租。
今年2月底的一天晚上,刘浩带了个人来,说是有个朋友想看看这套房子。3月3日,刘浩突然通知张晓阳,他所租住的房子已经卖了,新的房主叫何冰,就是二月底来看房的人。而且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签完,何冰这两天就付房款,并让张晓阳以后再交房租就交给何冰。
张晓阳问起房屋的出售价,刘浩也没有隐瞒,声称因为自己急等钱用,所以卖得比较便宜。张晓阳听后,心里一动,觉得这个房价不贵,自己要是买了也很合适。于是,他晚上和在外地的父母商量了一下,决定买下该房。
第二天一大早,张晓阳马上给刘浩打电话,提出他也有意购买该房,“我是房客,能不能优先考虑一下?”但刘浩断然拒绝了。
张晓阳认为,刘浩作为房东,卖房子应当通知房客,而且自己作为房客有权优先购买所租房屋。张晓阳迫切地想知道:“我能不能去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刘浩与何冰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能以同等价格购买这房子?”
本案核心是承租人张晓阳的优先购买权问题。优先购买权制度,是民法中的一项固有制度,包括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合伙人优先购买权等先买权关系。在本案出卖租赁房屋关系中,出租人刘浩是出卖人,承租人张晓阳是先买权人,而实际购买人何冰是第三人。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市民都认为“房子是自己的,自己愿意卖给谁就卖给谁,租住者管不着”,其实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对于优先购买权,《合同法》第230条有明确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那么,《合同法》所说的合理期限应当是多长呢?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也就是说,刘浩想要出卖出租的房子,至少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张晓阳。
根据上述规定,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当具备以下4个条件:
1.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如果租赁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因履行期届满而终止,则承租人不享有此项权利;
2.优先购买权只能在出租人决定出卖租赁房屋后享有,出租人未决定出卖租赁房屋不存在优先购买权问题;
3.优先购买权只能在接到出卖通知后三个月内行使;
4.承租人必须是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所谓“同等条件”,主要是指价格以及价款的给付时间、给付方式等。
“同等条件”的限定,实质上是让承租人选择对其最有利的条件来行使优先购买权。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明确表示不予购买的,其优先购买权即丧失,不再享有。当第三人的出价条件优于承租人时,承租人也没有优先购买权。
从出租方说,如果出卖租赁房屋而不通知承租人,或在通知的有效期内不征求承租人的意见就售房,或当承租人与第三人的出价同等时不把租赁房屋卖给承租人,都是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刘浩在没有通知张晓阳的情况下就与何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剥夺了张晓阳的优先购买权,张晓阳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刘浩与何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主张优先购买权,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