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房过程中,开发商一般以业主已经领了钥匙作为约定的承诺,算作交房了。开发商交了钥匙就算作交房,果真如此吗?
交钥匙,开发商不能提供产权证
近日,汉口读者张女士向记者反映:2006年7月,她和汉口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决定购买由其开发的一套三室两厅住宅。双方约定:开发商应于2007年9月30日前,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其使用,随后90天内,办理好房产证。合同签订后,张女士办理了按揭,交完了全部房款。但直至现在,开发商仍未取得验收合格证,亦未办好房产证。
张女士曾经找过开发商,要求办理房产证,甚至提出需进行适当的赔偿。开发商认为,房子钥匙你都拿到手了,难道房子还不算交付?所以不存在违约问题。开发商说,他们的购房合同明确约定,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实际上,他们已于2007年9月15日将房屋交付张女士使用,就表明她已放弃了约定的拒绝交房的权利。在已经交房后,张女士仍要求交付违约金,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张女士不知开发商是不是违约,自己是否能要求其赔偿未按合同交付房子的违约金,及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
交钥匙,还得合法交房
为此,记者采访了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吴胜武,他认为,把交钥匙给购房者装修入住,并不能作为合法的交房,开发商如果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仅是表明物业通过验收,具备了入住的条件,实际上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只有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开发商才真正获得了房屋的所有权,才可以把房屋移交给购房者,完成合法的交房手续,让购房者成为合法的业主,所以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交房概念。开发商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只是交房的必要条件,办出产权证,才是交房的实际条件。
吴律师提醒消费者,为了避免此类纠纷产生,购房者最好在合同条款中对交付使用的条件明确约定,指出只有完全符合交付条件后才算是正式交付,否则开发商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同时也可以约定开发商交付未经验收合格的房屋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购房者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如能这样约定,无论开发商逾期交房,或交付未经验收的房屋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交钥匙,不能强收物业费
在交房过程中,有的开发商委托前期物业公司向业主交付房屋钥匙,而物业公司要求业主交物业费,不交物业费就不能拿房屋的钥匙。
吴律师说,按照有关规定,开发商可以委托前期物业向业主交付房屋钥匙,但物业公司无权以不交纳物业费作为不给钥匙的理由。另外,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物业费的支付方式应由业主选择,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无权强行要求。
吴律师提醒说,在购房阶段,业主和开发商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在此时签订的合同很多条款对业主不利。物业费的金额和交纳方式,很多情况在购房合同中已有约定,业主如果签订了购房合同,就视为认可了该合同内容。所以,在签合同时,业主就要仔细研读。有必要的话,组织购房者进行团签,与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
业主在收房时,需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有权对物业费提出异议。业主所提出的问题无法在15日内解决的,一定要就解决方案及期限,与开发商达成书面协议,以防止开发商事后不承认。如果有什么违背了业主权益的问题,可以及时向武汉市物价局或市开发办投诉。
交钥匙,水电气须通畅
05年10月,武汉市开发办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商品房交付作出了严格规定。规定说,从当年10月起,水电气不通,绿化、路网不形成不能交房。
《通知》指出,商品房竣工交付时,首先必须依据买卖双方签订房合同中的相关约定进行。商品房交付必须符合这些基本条件:完成规划、单体工程质量、消防、人防、燃气等专项的验收;供电、给排水等设施按设计要求建成,并经有关行业单位认可达到正常使用条件;被拆迁居民、单位已合理安置或有切实可行的安置实施方案;前期物业管理已经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