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2007年10月8日陈某将位于市区的一套房屋出售给我,总房款为56万元,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在买卖合同的补充条款中,双方约定:陈某承诺在交接后30日内向公安机关办理完结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合同还约定,任何一方未按约履行合同条款则构成违约,如果陈某违约,则按我已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三的比例计算违约金,现我和陈某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但陈某户口至今未迁出,我该怎么办?
陈律师:陈某未将户口迁出,已构成违约,你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陈某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及时迁出户口,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近期各地的法院已公布了几起此类案件购房者胜诉的案例。
吴先生:我与妻子于2006年结婚。女儿刚满8个月。现因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我准备到法院起诉离婚,这种情况,法院会受理吗?
陈律师:你现在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将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裁定驳回你的起诉。《婚姻法》第34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黄先生:我于去年下半年从一拆迁安置户那里买了66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当时签订了协议,我除了支付开发商房款外,又另行支付了3万元补偿费给该安置户。可是交房前,他要反悔,原因是房子涨价了。我可以要求他继续履行协议吗?
陈律师:你与他签订的协议已经生效,他必须履行,现在他要求与你解除协议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你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他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法》第8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刘女士:我与丈夫是1999年结婚的,2005年我们买了一套商品房,可是房产证上是他一个人的名字,现我们夫妻感情不和,我想到法院起诉离婚,这房子算我们共同财产吗?
陈律师:这套商品房虽然登记的是你丈夫一人的名字,但这房子仍是你们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分割财产时,有你一半的份额。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房屋属夫妻共同所有。